东北地区储备玉米拍卖细则再次修改
2010-09-16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再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细则自2010年9月21日起开始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是把细则中的第二条中:“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改为“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相应的,违约条款中也修改了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将购买的粮食运到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的;将所购买的粮食转卖的;提供虚假材料(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材料)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
另对《参加东北玉米竞价交易承诺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即需要企业保证不再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