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部和西南地区不再上马氨碱项目
2010-05-11日前,工信部印发了《纯碱行业准入条件》,根据该条件,中、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项目;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联碱项目。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条件规定,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 80%。
此外,条件还强调,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开工试生产。